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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等十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人社部等十部门制定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银保监局:
现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7月7日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六条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第七条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八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九条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开户银行依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第十六条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七条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第十八条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十九条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条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做好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工作。
省级应当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辖区内省、市、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同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国家、省、市、县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二十五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各地要统筹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与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信息化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七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十八条已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并实现工资支付动态监管的地区,专用账户开立、撤销不再要求进行书面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地应当依据本办法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第三十一条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五部门发文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每人年补贴标准5000元以上!
五部门发文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每人年补贴标准5000元以上!
2021/06/23 16:34:00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 近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印发意见,部署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这份《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以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发挥企业培养主体作用,推行培养和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和院校培训基地“双基地”,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
意见明确,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年到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各类企业可采用举办培训班、集训班等形式,采取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等管理手段,按照“一班一方案”开展学徒培训。
意见强调,要完善经费补贴政策,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市(地)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5000元以上,并可结合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定期调整。
要健全企业保障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要建立奖励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学徒奖学金、师带徒津贴,制定职业技术技能等级认定优惠政策,畅通企业间流通渠道。
2018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两部门在全国30个省市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明确要求三年培训100万新型学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0年,全国已累计培养企业新型学徒超80万人。
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工程造价、施工三级等资质!
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工程造价、施工三级等资质!
2021/06/07 13:48:00来源:中国政府网
日前,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其中包括工程造价、施工三级等资质:
●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 将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附原文: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见附件1)分类实施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见附件2)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决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改革方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省级审改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平台和系统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健全改革工作机制。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商务部负责指导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审改、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商务(自贸办)等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加强改革法治保障。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配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改革举措,推动修改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配合相关改革试点举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7部法律有关规定,暂时调整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见附件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暂时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三)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以省为单位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本通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
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3.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5月19日
全部附件请点击: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6/03/content_5615031.htm
全国第23届防水技术交流大会(暨首届518防水节)成功召开!启明建材为本次大会支持单位荣耀出展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 ,作者郑海权
上千防水人,同聚姑苏城。5月18日~20日,由中国硅酸盐学会指导,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中国硅酸盐学会房屋建筑材料分会、江苏省硅酸盐学会、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材苏州中材非矿院防水材料研究院共同主办的全国第二十三届防水技术交流大会在苏州举行。
本届大会参会人数创下了历届全国防水技术交流大会之最。中国工程院院士周丰峻,中国硅酸盐学会房屋建筑材料分会理事长崔琪,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防水防护与修复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靖,中国建筑学会建筑防水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曹征富,吉林省建筑防水协会会长宫安,福建省建筑防水协会秘书长许永彰,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会长瞿培华,寿光市防水行业协会秘书长郑家玉等专家、领导;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张韬,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建材苏州中材非矿院防水材料研究院院长沈春林,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名誉秘书长孔宪明,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建材苏州中材非矿院防水材料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玉峰以及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连国、高岩、冯永、张金根、王继飞、袁开文、徐文海、孟建伟等大会主办单位领导;大会承办、协办、支持单位有关领导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建筑防水保温材料及其原材料生产、防水保温施工、相关社团组织、科研质检、媒体机构等相关单位代表共1000余人出席了盛会。
崔琪理事长致辞,代表中国硅酸盐学会房建材料分会对大会召开表示祝贺。他指出,本次大会特邀中国工程院周丰峻院士来做主题报告,增强了会议学术性。他表示,国家搭建了系列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等大平台,希望包括建筑防水材料在内的建材行业能够抓住、利用这样的契机,实现创新发展。他同时希望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和一年一度的全国防水技术交流大会,对建筑防水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等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黄靖秘书长致辞,代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防水防护与修复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材料研究所祝贺大会召开。
瞿培华会长代表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致辞祝贺大会召开。首先,他对沈春林教授奋战中国防水行业50余年,为行业发展不断贡献智慧与力量表示钦佩。其次,他对建筑防水行业未来发展信心百倍,表示无论以历史眼光分析,还是从现实逻辑判断,防水都是一个好行业,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以来,防水行业的突出表现更是有力证明。最后,他希望与会代表及全国防水人,坚定信心,砥砺前行;同心同行,携手并进,从而在这建筑防水这条路上越做越高兴,越做越兴奋,越做越厉害。
巴德富集团副总裁陈向辉代表大会承办单位致辞,对巴德富集团及其旗下防水原材料产品作了简要介绍,并感谢主办方给予巴德富集团与众多防水人同台交流的机会。
张韬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致辞,代表主办单位之一的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下称“苏非院”)对到会领导、专家、代表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问候。他高度肯定并感谢沈春林教授和以他为首的团队,多年来对苏非院以及建筑防水行业做出的诸多重要贡献;指出为了更多更好更强地服务建筑防水行业,苏非院今年在原防水材料研究所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了中国建材苏州中材非矿院防水材料研究院,在弘扬干事精神的同时,更大助推建筑防水行业高质量发展。他最后表示,在建党100周年、苏非院成立61周年以及中国建材苏州中材非矿院防水材料研究院正式成立之年召开的本次大会,是具有特殊意义的防水行业的一次重要盛会,希望全体与会代表都能得到启示与收获。
沈春林主任委员致辞,代表大会主办单位对到会领导、专家、代表对大会给予的支持和付出的努力致以衷心感谢。他简要回顾了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从最初的防水学组到如今的二级专委会,走过的36年非凡历程以及取得的不俗成绩,并感谢行业各方多年来对专委会工作给予的支持。他最后表示:“36年悄然划过,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委会坚持以“服务防水、服务企业、服务大家、服务社会”的理念精心组织各项工作,为防水行业健康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专委会在2021年这个崭新的历史节点上,力争取得新的突破,书写更多更新的辉煌。”
开幕式上,张韬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向中国建材苏州中材非矿院防水材料研究院沈春林院长、王玉峰常务副院长颁发了聘书。
郑家玉秘书长宣读了大会系列决定。
会上对江苏氟硕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辽宁立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越球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福地斯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邦辉化工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豫宏(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6家院企合作企业进行了现场授牌。
会上对安徽建秀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睿睿防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三家通过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委会标准化实验室评定的企业,进行了授牌。
会上还向项城市李寨镇授予了“全国建筑防水重镇”牌匾。
开幕式结束后随即进行了专家论坛 & 技术交流。
专家论坛上,周丰峻院士率先作了《复杂条件下地下⼯程施⼯及防⽔技术研究》的主题报告。报告结合大量工程实例,介绍了矩形顶管施工技术、地下工程防水施工技术以及岩土隧道地下大空间工程;报告还对3D地质学技术、离岸混凝土工程技术、超高韧性纤维混凝土、高性能玄武纤维及其材料等现代工程施工新材料新技术作了分享。报告指出:开展大断面、浅覆土等复杂条件中下穿河流、建筑物桩基矩形顶推盾构高效施工与防水技术,地下大跨度空间建设技术应用,地下工程施工技术以及相关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研究,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很重要,于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地下工程分院副总工陆明教授级高工作了《轨道交通新技术的应⽤及对未来防⽔市场的影响》的主题报告,着重介绍了预制装配式车站、盾构法车站等地下车站施工新技术,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新规范的应用以及外防水层新技术的应用等。
广发证券等建材策略专家、著名自媒体人大隐于水先生作了《⼤变局下中⼩企业⽣存发展策略》的主题报告,对当前建筑防水行业态势与格局,中小防水企业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作了剖析,并从赛道选择、盈利模式、核心资源和能力等方面为中小防水企业提供了生存发展建议。
技术交流环节,巴德富集团防水事业部推广经理彭传明等近20位专家、嘉宾围绕标准规范、材料研发生产、工程应用实践、市场开拓经营、行业发展趋势等相关内容作了精彩演讲。
(巴德富集团防水事业部推广经理彭传明作《巴德富防⽔乳液及其发展趋势》的报告)
(东营市⾦友来⼯贸有限责任公司吴连国作《⾼强度⾼延伸乳液在防⽔涂料中的应⽤》的报告)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邓居兵作《创新产品应⽤技术分享与探讨》的报告)
(武汉天⾐新材料有限公司喻幼卿作了《WHDF产品机理及各领域应⽤》的报告)
(威县双赢化⼯有限公司徐勇军作《不忘初⼼,砥砺前⾏》的报告)
(辽宁九⿍宏泰防⽔科技有限公司李旻作《⼆元⼀次单层防⽔系统技术应⽤》的报告)
(辽宁⽴威防⽔科技有限公司潘永伟作了《⽴威LV结构⾃防⽔系统关键技术解析》的报告)
( 湖北碱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廖国胜介绍了《陶瓷砖⽤膏状背胶》标准)
(上海凯顿百森建筑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沐磊介绍了durab刚性防⽔材料⼯程应⽤情况)
(福建中意铁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王友顺 作了《⼀种铝镁锰合⾦⾦属屋⾯⽤彩⾊⾃粘TPO防⽔卷材的应⽤》的报告)
(南京康泰建筑灌浆科技有限公司陈森森作了《⽔下超⼤直径盾构隧道渗漏综合整治措施》的报告)
(苏州佳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姚国友谈了对结构⾃防⽔的⼏点体会)
( 北京圣洁防⽔材料有限公司郑丹作了《聚⼄烯丙纶防⽔卷材在防⽔⼯程中的应⽤》的报告)
( ⼴东能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作了《丁基胶在⾼分⼦防⽔卷材上的应⽤》的报告)
(科建⾼分⼦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李学志作了《科建,美好⽣活+》 的报告)
(瑞安市佳源机械有限公司周林作了 《⾼分⼦防⽔卷材隔离涂层技术探讨》的报告)
(⼴东坚派新材料有限公司张余英作了《 双组分刷涂聚脲涂料在防⽔领域中的应⽤》的报告)
(上海保⽴佳化⼯股份有限公司张志⽂作了《⽔性地坪漆的开发及应⽤》的主题报告)
(深圳⻜扬骏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钟⽂科作了《聚天⻔冬氨酸酯彩⾊多功能建筑防⽔材料应⽤介绍》的报告)
(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吴超林作了《⾛进预铺防⽔卷材新时代》的报告)
(佛⼭市福地斯建筑防⽔材料有限公司周义作了《FDS⽆机硅质结构⾃防⽔及⽔泥基渗透结晶防⽔剂的施⼯流程》的报告)
(江苏致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牛统作了《 携⼿科技,共赢未来》的报告)
(沈春林教授作了《值得推⼴的十大类防⽔材料及技术》的压轴演讲)
大会开幕式由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优固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马静主持;随后的技术交流分三个时段进行,分别由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建材苏州中材非矿院防水材料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玉峰、吉林省建筑防水协会会长宫安、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孔宪明教授主持。
会议期间,会场外设有多个防水保温及其相关产品展位,相关企业展出了自己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丰富了会议的交流内容。
明天(5月20日),大会还将安排部分参会代表移师苏州吴江,走进苏州月星防水,参观新品研发室,观摩生产流水线,听取公司发展介绍,对话防水新科技。
“全国防水技术交流大会”自1986年在云南昆明举办首届会议以来,至今已举办23届,并从2006年(第八届)开始,每年都在5月18日前后召开(去年因疫情影响,推迟在9月举行)。会议举办至今,产生了广泛影响,已成为防水行业每年的盛会之一,并有了“防水5•18大会”的雅称。会议每年的交流氛围热烈而融洽,从而成为天南地北防水人一年一度相聚、相识、相交、相知的“大趴”。今朝同欢聚,来年再相逢,期待明年的“防水5•18大会”更加精彩。
本次会议完满成功召开,衷心感谢下列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对本次大会的大力支持!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研究修订工作,已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5月23日前以书面(个人需署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传真:010-66017331
邮箱:mushuhui@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邮编:100804
附件: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2021年4月23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以下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六)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
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六、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
(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八、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十、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十一、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划型标准》)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划型标准》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和国民经济统计分类的基础依据,发布十年来,得到了较好地执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基础数据和决策参考。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部分中小企业规模过大。因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二是行业分类复杂繁琐,且未覆盖“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三是定性标准缺位。四是部分行业划型指标不适合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五是定量标准需随劳动生产率提高等进行调整。
二、修订的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划型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路径。
二是综合现实发展需要和历史衔接。《划型标准》修订既要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是注重与国际一般标准的可比性。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各行业划型指标及标准,为中小企业发展国际比较提供参照。
四是注重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从实际出发,注重易于理解、识别和执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业分类的修订
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
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
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
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
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
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
(二)关于划型指标的修订
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
(三)关于双指标并集转交集的调整
本次修订借鉴欧盟双指标交集模式,即双指标同时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业的阈值标准,才能划入相应规模类型,强调“小企业要有小企业的样子”。这样可有效解决从业人员少、营业收入高或资产总额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的问题,更为客观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并可降低从业人员统计口径对企业规模变化的影响。
(四)关于定量指标阈值的调整
1.关于从业人员指标阈值。鉴于现行《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指标标准基本具有国际可比性且符合国情。微型企业的人员标准基本与其他国家接近;中型和小型企业标准与其他国家有所差异,但基本适应我国人口众多、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的基本国情。因此,本次修订中从业人员指标阈值主要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仅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少数涉及行业分类调整的从业人员指标进行调整。
2.关于财务指标阈值。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二是双指标划型区间并集转交集的影响;三是定量指标阈值调整与部分行业现有统计规模(或限额)口径衔接;四是各行业规模类型比例相对稳定。
修订后,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划型标准》制定时的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分布比例相对稳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
(五)增加定性标准
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
(六)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践做法,《划型标准》修订中明确“中小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七)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防水工程公司注意啦!这个施工现场配置指南你达标了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基本配置指南》出台
防水工程公司注意啦!这个施工现场配置指南你达标了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基本配置指南》出台
2021/04/15 14:12:00来源:建筑管理
日前,住建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其中指出:要按照《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基本配置指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基本配置指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基本配置指南》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劳动保障水平。
三份《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基本配置指南》的主要内容如下,各项目应认真学习,逐一对照,看一看你们工地达标吗?
一、生活环境篇
《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基本配置指南》总体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域标准化管理,改善从业人员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活区域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按照标准化、智能化、美观化的原则规划、建设和管理。生活区域场地应合理硬化、绿化,生活区域应实施封闭式管理,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服从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专人对生活区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消防保卫、卫生防疫、智能化管理、爱国卫生、生活设施使用等管理制度。生活区域应明确抗风抗震、防汛、安全保卫、消防、卫生防疫等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应的应急演练。生活区域设置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DB11/69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等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各地可根据本指南,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配置标准、指南或指引。
1 现场生活区
▶ 专项规划与设计
生活区规划、设计、选址应根据场地情况、入住队伍和人员数量、功能需求、工程所在地气候特点和地方管理要求等各项条件,满足施工生产、安全防护、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范自然灾害和规范化管理等要求。生活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色调等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 生活区围挡设置
生活区应采用可循环、可拆卸、标准化的专用金属定型材料进行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 生活设施设置
生活区应设置门卫室、宿舍、食堂、粮食储藏室、厕所、盥洗设施、淋浴间、洗衣房、开水房(炉)或饮用水保温桶、封闭式垃圾箱、手机充电柜、燃气储藏间等临建房屋和设施。生活区内必须合理硬化、绿化;设置有效的排水措施,雨水、污水排水通畅,场区内不得积水。食堂、锅炉房等应采用单层建筑,应与宿舍保持安全距离。宿舍不得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间等组合建造。生活区用房应满足抗10级风和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消防要求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执行。
2 居住设施
▶ 宿舍
宿舍楼、宿舍房间应统一编号。宿舍室内高度不低于2.5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超过8人。床铺高度不低于0.3米,面积不小于1.9米×0.9米,床铺间距不小于0.3米,床铺搭设不超过2层。每个房间至少有一个行李摆放架。结合所在地区气候特点,冬夏季根据需要应有必要的取暖和防暑降温措施,宜设置空调、清洁能源采暖或集中供暖。不得使用煤炉等明火设备取暖。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使用电暖气。具备条件的项目,宿舍区可设置适合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间。
▶ 安保
生活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出入大门应有专职门卫。生活区应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日常保卫、消防工作的实施。建立预警制度。
▶ 消防
生活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禁止卧床吸烟。必须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器材。生活区内的用电实行统一管理,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规定。生活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宿舍内应设置烟感报警装置。生活区内建筑物与建筑工程主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生活区内临建房屋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逃生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灯、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和设施。
3 生活设施
▶ 食堂与食品安全
食堂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证等。卫生许可证、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须悬挂在明显处。就餐区域应设置就餐桌椅。食堂、操作间、库房必须设置有效的防蝇、灭蝇、防鼠措施,在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6米的防鼠挡板等措施。食堂必须设置单独的制作间、储藏间。制作间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保持墙面、地面清洁,必须有生熟分开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及存放柜,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消毒设施。制作间必须设置隔油池,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必须在食堂合适位置设置密闭式泔水桶,每天定时清理。
▶ 卫生间
生活区内应设置水冲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墙壁、屋顶应封闭严密,门窗齐全并通风良好。应设置洗手设施,墙面、地面应耐冲洗。应有防蝇、蚊虫等措施。厕位数量应根据生活区人员的数量设置,并应兼顾使用高峰期的需求,厕位之间应设隔板,高度不低于0.9米。化粪池应作抗渗处理。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掏。
▶ 盥洗间
盥洗池和水龙头设置的数量应根据生活区人员数量设置,并应兼顾使用高峰时的需求,建议在盥洗台部位设置采光棚。水龙头必须采用节水型,有跑冒滴漏等质量问题的必须立即更换。盥洗设施的下水口应设置过滤网,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必须保证排水通畅。
▶ 淋浴间
淋浴间必须设置冷、热水管和淋浴喷头,应能满足人员数量需求,保证施工人员能够定期洗热水澡;必须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用电设施必须满足用电安全。照明灯必须采用安全防水型灯具和防水开关。淋浴间内的下水口应设置过滤网,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
▶ 洗衣房
生活区应设置集中洗衣房。洗衣房应按照人员数量需求配备一定量的洗衣机。洗衣房应设置智能化使用、交费管理系统,建立洗衣机使用管理制度。宜在靠近洗衣房部位设置集中晾衣区,晾衣区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具备防雨等功能。
▶ 开水房
生活区应设置热水器等设施,保证24小时饮用开水供应。热水器等烧水设施应采取顶盖上锁或做防护笼等有效防护措施,应确保用电安全。开水房地面不得有积水,墙面悬挂必要的管理要求。
▶ 锅炉房(视情况设置)
对于生活区采用锅炉供暖时必须编制专项管理方案,从锅炉房的选址、建造、锅炉质量保证、管线敷设、打压试水、燃料管理、废气、废渣排放消纳、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各个环节明确具体要求、管理标准和责任人。锅炉房必须建造独立房屋,并与宿舍等人员密集型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房屋建造材料满足消防要求,房屋必须有有效防排烟措施,锅炉使用期间,必须确保24小时有专人值班,交接班时必须有相应记录。锅炉使用的燃料管理必须满足安全、节能的要求,废气、废渣排放消纳必须满足环保管理规定。
▶ 吸烟、休息点、饮水
在工地食堂、浴室旁边应设置吸烟及休息点,配置可饮水设备。施工区域禁止吸烟,应根据工程实际设置固定的敞开式吸烟处,吸烟处配备足够消防器材。
4 卫生防疫
▶ 卫生防疫制度
生活区应制定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疾病应急预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卫生、防疫管理文件规定。
▶ 医务室
配备药箱及一般常用药品以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应培训有一定急救知识的人员,并定期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
5 学习与娱乐设施
▶ 农民工业余学校
设置农民工接受培训、学习的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桌椅、黑板等设施。配备电视机、光盘播放机、书报、杂志等必要的文体活动用品。
▶ 文体活动室
应配备电视机、多媒体播放设施,并设书报、杂志等必要的文体活动用品。文体活动室不小于35平方米。
注:生活区面积不足或周边设施健全的,可适当调整相应配置;施工现场不能设置生活区,异地设置的也应满足本指南要求。
二、劳动保护篇
《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基本配置指南》总体要求:施工企业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水平,减少和消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施工企业及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要为本企业建筑工人配备统一劳动着装和劳动技术装备,严禁工人自备劳动保护用品。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 号)、《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等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各地可根据本指南,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配置指南、指引或导则。
1 常规劳保用品
▶ 头部防护用品
安全帽。
▶ 面部防护用品
头戴式电焊面罩、防酸有机类面罩、防高温面罩。
▶ 眼睛防护用品
防尘眼镜,防飞溅眼镜,防紫外线眼镜。
▶ 呼吸道防护用品
防尘口罩,防毒口罩,防毒面具。
▶ 听力防护用品
防噪音耳塞,护耳罩。
▶ 手部防护用品
绝缘手套,耐酸碱手套,耐高温手套,防割手套等。
▶ 脚部防护用品
绝缘靴,耐酸碱鞋,安全皮鞋,防砸皮鞋。
▶ 身躯防护用品
反光背心,工作服,耐酸围裙,防尘围裙,雨衣。
▶ 高空安全防护用品
高空悬挂安全带、电工安全带、安全绳。在2米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 从事机械作业的女工及长发者防护用品
应配备工作帽等个人防护用品。
▶ 冬期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防护用品
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寒类防护用品。
▶ 雨期施工期间防护用品
应为室外作业人员配备雨衣、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2 工种防护用品
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维修电工、电焊工、气割工、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工、油漆工、混凝土工、瓦工、砌筑工、抹灰工、磨石工、石工木工、钢筋工
各工种应按照作业性质和等级,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用工作服装、劳动保护鞋及工作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涉电工种要配备相应绝缘服装、绝缘鞋及绝缘手套等。涉粉尘工种要配备防尘口罩、灵便紧口的工作服、防滑鞋和工作手套。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在湿环境作业时,应配备防滑鞋和防滑手套。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鞋,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瓦工、砌筑工、钢筋工等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
注:除安全帽、反光背心、工作服、安全皮鞋外,其余配置要求,根据工种和作业内容,并参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配置。
三、作业环境篇
《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基本配置指南》总体要求: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完善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等设置,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各地可根据本指南,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配置指南、指引或导则。
1 安全生产标志
▶ 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和标牌
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和标牌。标牌设置应牢固可靠,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层面和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均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2 工间休息设施
▶ 施工现场设置临时休息点
施工现场应在安全位置设置临时休息点。施工区域禁止吸烟,应根据工程实际设置固定的敞开式吸烟处,吸烟处配备足够消防器材。
▶ 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开水点
施工现场应按照工人数量比例设置热水器等设施,保证施工期间饮用开水供应。高层建筑施工现场超过8层后,每隔4层宜设置临时开水点。
▶ 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厕所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高层建筑施工现场超过8层后,每隔4层宜设置临时厕所。
3 临边安全防护
▶ 基坑临边防护
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沟、槽周边应设置不低于1.2米的临边防护栏杆,并设置夜间警示灯。
▶ 楼层四周、阳台临边防护
建筑物楼层邻边四周、阳台,未砌筑、安装维护结构时的安全防护现场所有楼层临边防护均为不低于1.2米的固定防护栏杆并满挂密目安全网。
▶ 楼梯临边防护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搭设两道牢固的1.2米高的防护栏杆并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回转式楼梯间楼梯踏步应搭设两道牢固的1.2米高的防护栏杆,中间洞口处挂设安全平网防护。
▶ 垂直运输卸料平台临边防护
出料平台必须有专项设计方案并报批后方可使用,平台上的脚手板必须铺严绑牢,平台周围须设置不低于1.5米高防护围栏,围栏里侧用密目安全网封严。卸料平台上的脚手板必须铺严绑牢,两侧设1.2米防护栏杆,18厘米高的挡脚板,并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4 深基坑作业安全防护
▶ 专人监测
基础施工时设专人观察边坡及护壁,如有裂缝及时发现,尽早处理,以免造成边坡坍塌。深坑作业时,严禁向坑内抛物体,上下操作时防止坠物伤人。
5 洞口安全防护
▶ 电梯井口安全防护
设高度不低于1.2米的金属防护门。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封闭严密。
▶ 管道井安全防护
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人员、物体坠落。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设置固定式防护门或设置两道防护栏杆。
▶ 预留孔洞安全防护
1.5米×1.5米以下的孔洞,用坚实盖板盖住,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1.5米×1.5米以上的孔洞,四周设两道护身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结构施工中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加固定盖板防护。
6 水平作业通道安全防护
▶ 搭设防护板棚
在施工期间,在出入口处必须搭设防护板棚,棚的长度为5米,宽度大于出入口,材料用钢管搭设,侧面用密目安全网全封闭,顶面用架板满铺一层。
7 交叉作业安全防护
▶ 设警戒区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并设警戒区。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不小于1米,堆放高度不超过1米。
8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 设置专用防护棚
冬季施工时,按规定做好防寒保暖工作,设置挡风防寒或临时取暖措施。在夏季施工时采取降温措施。高处施工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操作。上下同时工作时,应设专用的防护棚或隔离措施。遇有冰雪及大风暴雨后,及时清除冰雪和加设防滑条等措施。在2米以上的高度从事支模、绑扎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具有可靠的施工作业面,并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高处作业使用的铁凳、木凳应牢固,两凳间需搭设脚手板的,间距不大于2米。
9 脚手架安全防护
▶ 专项施工方案
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具有良好的结构整体性和稳定性,不发生晃动、倾斜、变形。应设置防止操作者高空坠落和零散材料掉落的防护措施。
10 塔吊安全防护
▶ 专项技术方案和管理制度
塔吊司机身心健康,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时检查塔吊地脚螺栓、标准节螺栓的紧固情况,检查塔吊附墙螺栓是否紧固。恶劣天气停止作业。
11 施工电梯安全防护
▶ 专项管理制度
施工电梯司机应取得岗位合格证书。严格按施工电梯额定载荷和最大定员运载。非运行状态时,施工电梯停靠在一层,并将开关、门限位上锁,切断电源。
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刚性防水专家委员会在苏州成立,沈春林任主任
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刚性防水专家委员会在苏州成立,沈春林任主任
来源:新浪地产 2021-03-30
2021年3月30日下午,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刚性防水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在苏州金陵雅都大酒店召开,近60名刚性防水专家企业家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建材苏州中材非矿院防水材料研究院经理王玉峰高工主持。上海凯顿百森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倾情赞助了本次会议。
刚性防水专家委员会的成立旨在提高建筑使用年限,倡导刚性防水、刚柔结合防水体系,促进刚性防水技术的发展。
会上,王玉峰秘书长宣读了来自各方的贺信以及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同意成立刚性防水专家委员会的批复文件,并主持了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仪式。
(贺信)
(批复文件)
(聘任仪式)
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建材苏州中材非矿院防水材料研究院院长沈春林教授介绍了中硅防水专委会刚性防水专家委员会成立筹备工作情况,并介绍了目前我国刚性防水发展概况及相关标准、规范、图集制订和实施情况。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优采平台华北区贾玉鹏总经理介绍了刚性防水材料入围优采平台办法。
中南地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原副主任李跃教授级高工介绍了刚性防水图集编制情况及对刚性防水材料推广应用发展的建议。
最后,刚性防水专家代表们交流发言并集体合影留念。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化
2021/03/17 15:49:00来源:慧聪防水网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实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化的通知。
为深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提升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服务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实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化。
完善培训机构信息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基本要求,制定本地区培训机构具体条件,注重强调培训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关技能人员理论培训和技能实操培训的能力。各地要对现有培训机构及新增培训机构进行梳理,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培训管理系统),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
严格培训考核要求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由培训机构对行业技能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各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能跨省域培训发证。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人员进行安全、理论、实操测试,按要求将测试成绩合格人员上传至培训管理系统,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系统将按照统一编码规则为培训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建立统一培训考核题库,供培训机构免费使用。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流程,确保培训数据准确有效。培训管理系统中的人员培训信息将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为加强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强化施工项目人员配备提供人员培训依据。
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不定期实地抽查,并探索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签到、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生态环境。对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进行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将其从培训管理系统中清出。培训机构应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师资力量,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培训管理系统中原各省(区、市)上传的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信息,在完善培训机构信息和个人信息后可自动生成电子证书。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1年4月12日前将培训机构、现有培训合格证信息上传至培训管理系统,保证电子证书顺利换发。
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样式
发改委等11部联合发文: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发改委等11部联合发文: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2021/02/26 10:54:00来源:国家发改委
日前,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对建立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指出,当前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如各地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总量偏多,规则庞杂不一,加重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擅自设立审核备案证明事项和办理环节、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在一些市县还比较突出;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重事前审批核准备案、轻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主动性、全面性不足,一些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清,对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不够。
如何进一步营造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呢?
《通知》明确,应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新出台制度规则前,要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对此前发布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
各地要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体系的统筹规划,并强化对市县招标投标制度环境的监督指导。要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高度,以问题最为突出的市县一级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
《通知》强调,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工作方式。
此外,《通知》对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在2021年11月底前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要在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如下:
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现就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重要性。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2019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全国开展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广泛征集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大力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严肃查处破坏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一大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制度规则更加明晰,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但应当看到,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相比,与广大市场主体期盼相比,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仍存在薄弱环节。各地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总量偏多,规则庞杂不一,加重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擅自设立审核备案证明事项和办理环节、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在一些市县还比较突出;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重事前审批核准备案、轻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主动性、全面性不足,一些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清,对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不够。为巩固和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迫切要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久久为功,持续发力,推动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实现根本性好转。
二、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各地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新出台制度规则前,要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对此前发布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地方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制度规则,要建立征求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机制,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维护制度规则统一。
三、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体系的统筹规划,并强化对市县招标投标制度环境的监督指导。要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高度,以问题最为突出的市县一级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各地市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各区县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省、市两级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2021年11月底前,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专栏公布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并动态更新,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工作方式。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归集至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明确交易服务机构需支持配合的事项和履职方式,实现交易服务与行政监督的有效衔接。2021年6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完成相关制度建设,11月底前完成首批次随机抽查。
五、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要结合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2021年11月底前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要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积极探索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以清单方式列明投诉处理职责分工,避免重复受理或相互推诿;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快落实工业、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等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完善监管措施。鼓励探索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特定部门兜底受理投诉机制,防止在确实难以协调明确监管职责的领域出现部门相互推诿。
六、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国家层面将加快开通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平台,围绕市场隐性壁垒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常态化的线索征集,作为异议、投诉之外的社会监督渠道,为各地区、各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指引。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转办、督办机制,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线索征集平台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不定期发布和更新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明确监管重点,警示违法行为。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征集机制,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通意见建议征集栏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管理、提升服务。
七、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健全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切实为不同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分工负责,形成部门合力。要向下层层传导压力,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建立约谈、发函、通报机制,推动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现地方突出违法问题或工作不落实问题,将通报给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党委全面依法治省(区、市)委员会办公室,典型问题向社会公开曝光;结合全国营商环境评价,定期对各地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开展评估。
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本通知过程中作出的整体部署、各专项部署、阶段性进展和成果,创新性做法和成效、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抄送、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