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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2020/10/23 17:15:00来源:国家发改委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改体改〔2020〕1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相关支持政策加快落地见效,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带动扩大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一)继续推进减税降费。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政策,简化优惠政策适用程序,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和及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贯彻实施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等。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二)进一步降低用能用网成本。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支持政策,持续推进将除高耗能以外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全年降低5%。切实加强转供电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
(三)深入推进物流降成本。依法规范港口、班轮、铁路、机场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物流基础设施用地保障机制,引导各地合理设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指标限制,鼓励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保障物流用地。规范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根据地方实际优化通行管理措施,鼓励发展夜间配送和共同配送、统一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
二、强化科技创新支撑
(四)支持参与国家重大科研攻关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对民营企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
(五)增加普惠型科技创新投入。各地要加大将科技创新资金用于普惠型科技创新的力度,通过银企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科技和知识产权保险补助、科技信贷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六)畅通国家科研资源开放渠道。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开放。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组建专业化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参与国家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与运营。
(七)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发展专业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技术经理人。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创新。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检索、保护和咨询等服务。
(八)促进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企业“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布局一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集聚一批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开发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等,结合行业特点对企业建云、上云、用云提供相应融资支持。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支持优势企业提高工业互联网应用水平,带动发展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等新业态新模式。
三、完善资源要素保障
(九)创新产业用地供给方式。优化土地市场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或园区转让的工业用地权利,允许中小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根据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民营企业退出原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支持依法依约转让土地,并保障其合法土地权益;易地发展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十)加大人才支持和培训力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推动社会化评审。增加民营企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比重。适时发布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加快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包括民营企业职工在内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十一)优化资质管理制度。对存量资质、认证认可实施动态调整,优化缩减资质类别,建筑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对新能源汽车、商用车等行业新增产能,在符合市场准入要求条件下,公平给予资质、认证认可,不得额外设置前置条件。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产品以外,不再实行许可证管理,对于保留许可证管理产品,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探索引入“自我符合性声明”方式,优化认证程序。
(十二)破除要素流动的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在不同区域间的自由迁移设置障碍。支持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逐步统一全国市场主体登记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统一平台服务接口,减少区域间登记注册业务的差异性。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进一步便利纳税人注销程序。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
四、着力解决融资难题
(十三)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制造业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大幅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满足民营制造业企业长期融资需求。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强化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评价。鼓励中小银行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深合作,提升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质效。
(十四)支持开展信用融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和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指导力度,推动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大型互联网平台向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开放企业信用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合作,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发针对民营企业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产品。加大“信易贷”等以信用信息为核心内容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推广力度,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等各类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更好发挥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持作用。用好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方案,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扩大受惠企业范围,推动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十五)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支持大型企业协助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依法合规发展企业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股权、租赁权等权利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将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纳入融资质押担保范围。逐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对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继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进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发放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全程不见面网上办理。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评价结果,提升制造业民营企业最高授信额度。
(十六)拓展民营经济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债券融资,进一步增加民营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和融资。
(十七)创新信贷风险政府担保补偿机制。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降低融资担保费率。鼓励各地设立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等风险分担机制,简化审核流程,分担违约风险。
(十八)促进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快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要对恶意拖欠、变相拖欠等行为开展专项督查,通报一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典型案例,督促拖欠主体限期清偿拖欠账款。
五、引导扩大转型升级投资
(十九)鼓励产业引导基金加大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和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基金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支持民营企业推广转化一批重大技术创新成果。
(二十)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向智能、安全、绿色、服务、高端方向发展,加强检验检测平台、系统集成服务商等技术改造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机械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石化产业安全绿色高效发展,推进老旧农业机械、工程机械及老旧船舶更新改造。支持危化品企业改造升级,对于仅申报小批量使用危险化学品、不涉及制造和大规模囤积的项目,设立“一企一策”评审通道。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项目投资。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集的资金,优化投向结构和投资领域,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融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对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设置针对民营资本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的,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不予资金支持。探索按照“揭榜挂帅,立军令状”的公开征集方式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投资工程。
(二十二)引导民营企业聚焦主业和核心技术。优化《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价值链关键业务上重组整合,进一步集聚资源、集中发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十三)提升民营企业应急物资供给保障能力。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制造业应急保障能力。完善合理的激励政策,引导生产重要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的民营企业强化日常供应链管理,增强生产能力储备。积极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参与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污水垃圾处理等工程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医疗器械生产制造投资,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六、巩固提升产业链水平
(二十四)精准帮扶重点民营企业。对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民营企业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实施响应快速、程序简单、规则透明的针对性帮扶。及时研判产业链发展趋势,引导企业将产业链关键环节留在国内。
(二十五)依托产业园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以园区为载体集聚创新资源和要素,促进国家级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规模扩大、水平提升。在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的相关项目安排方面,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建设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
(二十六)有序引导制造业民营企业产业转移。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制造业民营企业转移,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等重点功能平台建设,为制造业民营企业有序转移创造条件。
(二十七)提高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协作水平。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协助解决配套民营企业技术、设备、资金、原辅料等实际困难,带动上下游各类企业共渡难关。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供应链协同制造,推进建设上下游衔接的开放信息平台。
七、深入挖掘市场需求潜力
(二十八)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加快电网企业剥离装备制造等竞争性业务,进一步放开设计施工市场,推动油气基础设施向企业公平开放。进一步放开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制定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铁路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铁路项目建设以及铁路客货站场经营开发、快递物流等业务经营。依法支持社会资本进入银行、证券、资产管理、债券市场等金融服务业。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检验检测市场。
(二十九)以高质量供给创造新的市场需求。落实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支持适销对路出口商品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规范有序推进PPP项目,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带动民营企业参与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
(三十)实施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推广计划。扩大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在医疗、助老助残、康复、配送以及民爆、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等领域应用。加快高危行业领域“机器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行动实施步伐,加快自动化、智能化装备推广应用及高危企业装备升级换代。加强对民营企业创新型应急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在各类应急救援场景中,开展无人机、机器人等无人智能装备测试。
(三十一)支持自主研发产品市场迭代应用。适时修订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优化首台(套)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对小型关键装备和核心零部件支持力度。支持通过示范试验工程提升国产装备应用水平。
(三十二)助力开拓国际市场。健全促进对外投资的政策和服务体系,拓展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空间,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海外项目投标,避免与国内企业恶性竞争。搭建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平台。鼓励行业组织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挥海外中国中小企业中心作用,提供专业化、本地化服务。
八、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三十三)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优化产权结构。鼓励民营企业构建现代企业产权结构,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企业主个人以及家族财产,分离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明确企业各股东的持股比例。鼓励民营企业推进股权多元化,推动民营企业自然人产权向法人产权制度转变。鼓励有条件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
(三十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力度,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行业上下游和企业内部生产要素有效整合。
(三十五)引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企业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健全市场化规范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以质量、品牌、安全、环保、财务等为重点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加强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增强企业凝聚力。
九、统筹推进政策落实
(三十六)完善涉企政策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鼓励各地建立统一的民营企业政策信息服务平台,畅通企业提出意见诉求直通渠道。认真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诉求,鼓励各地建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问题清单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困难。
(三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做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督促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三十八)加强典型推广示范引领。开展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支持试点地方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探索解决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面临突出问题的有效路径和方式,梳理总结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型升级的经验成效,复制推广各地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先进做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民银行
2020年10月14日
两部委发文:政府采购工程选用这些防水材料!
两部委发文:政府采购工程选用这些防水材料!
2020/10/21 11:46:00来源:
近日,财政部和住建部联合发文《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并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选择南京、杭州、绍兴、湖州、青岛、佛山六大经济发达的城市为试点,在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新建政府采购工程中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试点时间为2年。通知从机制、市场到技术层面做了概要规定。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要通过试点,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细化和完善绿色建筑政府采购相关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产品标准,形成客观、量化、可验证,适应本地区实际和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通知》还要求加强工程设计管理。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工程中落实《基本要求》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要积极推动工程造价改革,完善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充分发挥市场定价作用,将政府采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增量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同时,还要求落实绿色建材采购、探索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严格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并加强对绿色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基本要求》规定,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的性能应分别符合团体标准T/CECS 10038-2019《绿色建材评价 防水卷材》和T/CECS 10040-2019《绿色建材评价 防水涂料》的规定。优异的耐久性和环保性是产品入选的必备条件。
明年将是“十四五”规划首年,也是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之年。政府对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本次通知精神的贯彻实施必将加快防水行业向高质量发展之路转型升级的进程。以高耐久和高环保性产品为代表的绿色建材将成为主要抓手,并将获得更大的市场成功。
建筑防水,未来可期。
原文如下: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现就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先行先试。选择一批绿色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探索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强化主体责任。压实采购人落实政策的主体责任,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等措施,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比重。
加强统筹协调。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对政府工程采购、实施和履约验收中的监督管理,引导采购人、工程承包单位、建材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形成推进试点的合力。
(三)工作目标。
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应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鼓励建成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到2022年,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政策措施体系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建筑品质得到提升,绿色消费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
二、试点对象和时间
(一)试点城市。试点城市为南京市、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青岛市、佛山市。鼓励其他地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
(二)试点项目。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新建政府采购工程。鼓励试点地区将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其他新建工程项目纳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期限。试点时间为2年,相关工程项目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竣工。对于较大规模的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试点时间。
三、试点内容
(一)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应用情况、市场供给情况和相关产业升级发展方向等,结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制定发布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动态更新《基本要求》,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试点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基本要求》中的相关设计要求、建材种类和具体指标进行微调。试点地区要通过试点,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细化和完善绿色建筑政府采购相关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产品标准,形成客观、量化、可验证,适应本地区实际和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加强工程设计管理。采购人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基本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严格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设计文件中执行《基本要求》的情况。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工程中落实《基本要求》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要积极推动工程造价改革,完善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充分发挥市场定价作用,将政府采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增量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三)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采购人要在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时将满足《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作为实质性条件,直接采购或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提供包含相关指标的第三方检测或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证明性文件。对于尚未纳入《基本要求》的建材产品,鼓励采购人采购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证或者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
(四)探索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可以选择部分通用类绿色建材探索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归集采购人绿色建材采购计划,开展集中带量采购。鼓励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采购绿色建材,强化采购全流程监管。
(五)严格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创新施工现场监管模式,督促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产品,严格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施工。工程竣工后,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履约验收。
(六)加强对绿色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试点工作,大胆创新,研究建立有利于推进试点的制度机制。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共同牵头做好试点工作,及时制定出台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试点实施方案印发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做好试点跟踪和评估。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难点堵点,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关于《基本要求》具体内容、操作执行等方面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组织试点情况评估,试点结束后系统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成效,形成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的全国实施方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统一各方思想认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主体预期。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试点示范效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13日
工信部说:防水行业新基建这么干!
工信部说:防水行业新基建这么干!
2020/09/21 15:36:00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建材工业智能制造数字转型行动计划(2021-2023年)》,提出到2023年,建材工业信息化基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智能制造关键共性技术取得明显突破,重点领域示范引领和推广应用取得较好成效,全行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经营成本、生产效率、服务水平持续改进,推动建材工业全产业链高级化、现代化、安全化,加快迈入先进制造业。
《计划》提出,要制修订30项以上建材行业智能制造相关标准,培育5家年产值过亿元的建材行业信息化、智能化供应商,建立10个建材细分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满足建材行业信息化发展需要。
其中,防水材料行业重点形成自动上料计量、过程质量控制、制造执行管理、封装仓储物流等集成系统解决方案。
建材工业智能制造数字转型行动计划(2021-2023年)
建材工业(含无机非金属材料)是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必不可少的支撑,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防军工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为促进建材工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发展,促进建材工业转方式、调结构、增动力,加快迈向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建材工业推广应用,促进建材工业全产业链价值链与工业互联网深度融合,构建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支撑体系,促进行业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规模化定制、服务化延伸,夯实建材工业信息化支撑基础,提升智能制造关键技术创新能力,实现生产方式和企业形态根本性变革,引领建材工业迈向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牵引。以行业需求为导向,发挥建材工业规模庞大、场景丰富优势,充分把握不同细分行业、不同企业、不同阶段特点,推动重点领域率先突破,整体水平持续提升。
坚持创新驱动。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创新体系,推进建材工业与信息技术协同创新共同进步。引导创新资源向智能化数字化领域汇聚,带动行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业态创新。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激发企业内生改造动力,实现效益提升和转型发展良性互动。
坚持政府引导。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更好发挥政府在方向引导、政策支持等方面作用,统筹整合资源,加强顶层设计,形成建材工业智能制造数字转型发展合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23年,建材工业信息化基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智能制造关键共性技术取得明显突破,重点领域示范引领和推广应用取得较好成效,全行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经营成本、生产效率、服务水平持续改进,推动建材工业全产业链高级化、现代化、安全化,加快迈入先进制造业。
——支撑体系基本完善。制修订30项以上建材行业智能制造相关标准,培育5家年产值过亿元的建材行业信息化、智能化供应商,建立10个建材细分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满足建材行业信息化发展需要。
——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建立5个建材行业智能制造创新平台,形成15套系统解决方案,突破50项建材领域智能制造关键共性技术,培育100个建材工业APP,形成若干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5G通信、虚拟现实、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技术应用场景。
——推广应用成效显著。推选6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建立50个建材行业智能工厂,打造20个数字矿山,培育100个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设备运维等领域单项应用取得突出成效的典型项目。
二、重点任务
(一)建材工业信息化生态体系构建行动。
1.完善建材两化融合贯标体系。继续推动建材企业依据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贯标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请评定。引导贯标咨询服务机构深入企业,对标国家标准开展基础建设、单项应用、综合集成、协同创新等工作。建立建材企业贯标、年度测评推广和跟踪反馈机制,推动建材工业两化融合不断向更高阶段跃升。
2.建立建材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加强建材行业智能制造标准化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组织开展智能工厂、数字矿山等标准和规程研究制定及宣贯落实。搭建智能制造标准试验验证平台,结合企业实际验证标准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3.培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推动装备、软件、自动化、仪器仪表、系统集成商、安全防护等不同领域企业紧密合作,加快培育一批针对建材工业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面向建材行业信息化发展需要,发挥科研院所转制企业优势,推动产业链分工协作、共同发展。
4.构建网络安全分级防护体系。面向应用工业互联网的建材工业企业,制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防护指南、网络安全分级防护规范,推动企业实施分类分级安全防护。开展防护能力贯标,引导企业加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强化网络安全产品和解决方案定制化供给,促进建材工业企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提升。
(二)建材工业智能制造技术创新行动。
5.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依托行业骨干企业创建开放共享的建材智能制造创新平台,推动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以及智能部件、装备、系统研发。引导各类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适用于建材工业的智能传感器、神经网络芯片等基础元器件以及工业机器人、智能交互系统等智能产品的研发、制造与应用,突破智能控制和优化、数据采集与分析、故障诊断与维护、密码防护等一批核心技术,夯实建材工业智能制造硬件和软件基础。
6.形成一批系统解决方案。针对建材细分行业特点,以矿山开采、原料制备、破碎粉磨、窑炉控制、物流仓储、在线检测等关键环节为重点,提炼形成若干套具有智能感知、自动执行、深度学习、智能决策、密码防护等功能的智能化、数字化、集成化系统解决方案,促进水泥、玻璃、陶瓷等行业生产方式的自动化、智能化、无人化变革。
专栏一 建材重点细分行业系统解决方案
水泥行业:重点形成数字规划设计、智能工厂建设、自动采选配矿、窑炉优化控制、磨机一键启停、设备诊断运维、生产远程监控、智能质量控制、能耗水耗管理、清洁包装发运、安全环保管理、固废协同处置等集成系统解决方案。
玻璃行业:重点形成原料选矿和配料,熔窑、锡槽、退火窑三大热工智能化控制,熔化成形数字仿真,冷端优化控制、在线缺陷检测、自动堆垛铺纸、自动切割分片、智能打码仓储等集成系统解决方案。
陶瓷行业:重点形成原料标准数据、压机控制管理、智能高压注浆、坯体干燥控制、物料无人装卸、窑炉优化控制、产品施釉磨抛、自动检测分选、智能仓储物流等集成系统解决方案。
石材行业:重点形成自动开采、智能锯解、研磨抛光、自动裁切、异型加工,以及检验、修补、包装、废弃料资源化处理等集成系统解决方案。
耐火材料行业:重点形成原料制备、压机控制、窑炉优化、在线监测、全自动立体仓库等集成系统解决方案。
墙体材料行业:重点形成原料精准制备、坯体成型切割、干燥(蒸压)养护、窑炉优化控制、质量自动检测、智能包装物流、自动卸车码垛、污染排放控制等集成系统解决方案。
保温材料行业:重点形成原料配料均化、自动输料投料、窑炉优化控制、质量在线监测、设备故障预警、智能切割(分拣)包装、数字仓储物流等集成系统解决方案。
混凝土及水泥制品行业:重点形成制造执行管理、智能物流配送、在线质量监测的混凝土全产业链集成系统解决方案,以及集中搅拌分送、自动成型控制、骨架焊接运送、制品智能养护的水泥制品集成系统解决方案。
防水材料行业:重点形成自动上料计量、过程质量控制、制造执行管理、封装仓储物流等集成系统解决方案。
非金属矿行业:重点形成地勘数据管理、原料精细开采、物料称量均化、选线智能控制、矿物加工优化、质量在线监测、成品包装物流等集成系统解决方案。
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行业:重点形成池窑拉丝控制、质量在线监测、物流自动输送、注塑拉挤缠绕、压制设备控制、设备故障预警等集成系统解决方案。
机制砂石行业:重点形成破碎整形、级配调整、质量监测、粉尘收集、废水处理、物料储运等集成系统解决方案。
木质建材行业:重点形成原料分选、自动加工、生产控制、在线监测、物流仓储等集成系统解决方案。
无机非金属新材料:重点形成集计算、实验、数据为一体的材料研发设计以及智能分级、提纯、改性、生长、加工、应用等集成系统解决方案。
7.创新一批工业互联网场景。构建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鼓励企业积极探索“5G+工业互联网”,促进工业互联网与建材工业深度融合。推动建材行业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深化标识解析应用。大力发展建材行业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平台,加快开发建材工业APP,推动建材企业和设备上云上平台,实现制造资源和制造能力互联互通。构建工业互联网密码支撑体系,加快商用密码在建材行业深度应用。
专栏二 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场景方向
大数据:运用大数据采集、分析、挖掘等技术,提高监测追溯、预测维修、质量控制、供应链管理、能源管理等智能运营能力,强化对行业公共数据的分析利用,统一数据标准和格式,推动建材行业企业间、平台间数据融通。
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物联网技术实现智能感知、识别、定位、跟踪、管理,促进企业将基础设施、业务系统、设备产品向云端迁移,培育工业APP,构建建材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
区块链:支持建材企业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与上下游产业链的产品交易、信息追溯、质量管理等功能,保证数据安全,逐步深化应用。
5G通信:引导企业利用5G通信高带宽、低时延、大连接等技术优势,实现互联互通,鼓励在无人驾驶、远程爆破、设备运维等领域的集成创新应用。
人工智能:推动先进算法、机器学习、智能芯片在建材行业智能生产、智能决策、智能物流、智能监测、智能追溯等领域的应用。
建筑信息模型:运用建筑信息模型(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技术促进建材和建筑无缝连接,大力发展部品化建材,实现建材全生命周期可追溯、可预测、可维护、可回收。
数字孪生:利用计算建模、实时传感、虚拟现实、仿真技术等手段实现建材工厂在虚拟环境中的映射,促进成套生产装置设计、安装、运行全周期优化管理,实现建材工厂可视化、可预测、可维护、可回收。
(三)建材工业智能制造推广应用行动。
8.大力培育智能工厂和数字矿山。发挥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持续完善、迭代和提升,在行业内大规模复制推广。按照智能工厂建设规程和标准,培育一批集智能生产、智能运维和智能管理为一体的建材行业智能工厂,切实提高产品质量、运营效率、设备管理和安全环保水平。运用三维仿真、智能采选、自动配矿、无人驾驶、灾害监控等手段,实施机械化换人和自动化减人,打造一批安全、高效、绿色的数字矿山。
9.着力推进关键环节典型应用。聚焦建材工业生产和经营关键环节,加快推广窑炉优化控制、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巡检维护、在线监测检测、批量个性定制、网络集成外包、产品质量追溯、数字设计运营等先进技术方案,培育一批单项应用典型项目。在搬运码垛、投料装车、抛光施釉、喷漆打磨、高温窑炉等繁重危险岗位,以及图像识别、切割分拣、压力成型、取样检测等高精度岗位加快实施“机器换人”。推广窑炉协同处置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等技术,促进建材行业绿色发展。
10.加快提高中小建材企业信息化水平。支持大型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络协同、平台集成、线上对接等方式,实施产业链协同和大中小企业资源融通,带动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结合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培育针对中小建材企业的信息技术供应商及产品方案,建设第三方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提供工业软件、研发设计、市场营销、物流仓储等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支撑数字化转型进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本地区建材行业智能制造数字转型推进机制,明确时间进度,落实各项任务。建材各行业协会要结合各自产业规模、技术特点、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部门,提出政策建议。相关产业联盟、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部属单位及高校要加强沟通合作,形成推进合力。设立建材行业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提供战略、技术、政策等咨询建议。
(二)加大政策支持。深化产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鼓励产业和金融资本设立建材智能制造数字转型投资基金,重点投向人工智能、大数据、工业软件、5G通信、工业互联网等在建材领域的创新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建材智能技术装备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融资担保政策,申请有关保险补偿和资金支持。
(三)强化人才保障。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智能制造实训基地,培养一批面向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的复合型人才,形成一批建材工业智能化数字化发展领军队伍。创新人才引进政策与方式,加强国外高端信息技术人才的引进和交流。
(四)营造良好环境。开展建材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估,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缺点不足,促进各地区各行业不断改进提升。组织开展诊断咨询服务,收集整理相关案例,加强交流宣传。深化技术、管理、标准等方面国际交流合作
再提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五方责任主体如何处罚?附: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再提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五方责任主体如何处罚?附: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2020/09/11 14:10:00来源:住建部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京举办2020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质量月”启动暨建设质量强国、提升建筑品质现场会。现场会宣读了质量终身责任制倡议书,倡议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全体从业人员,弘扬工匠精神、勇担质量责任、塑造时代精品、打造中国质量。
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细则内容摘录自住建部文件附件。
一、建设单位
二、勘察单位
三、设计单位
四、施工单位
五、监理单位
附: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2.2 质量行为要求
2.3 安全行为要求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3.1 地基基础工程
3.2 钢筋工程
3.3 混凝土工程
3.4 钢结构工程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3.6 砌体工程
3.7 防水工程
3.8 装饰装修工程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3.11 建筑电气工程
3.12 智能建筑工程
3.13 市政工程
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4.1 基坑工程
4.2 脚手架工程
4.3 起重机械
4.4 模板支撑体系
4.5 临时用电
4.6 安全防护
4.7 其他
5 质量管理资料
5.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5.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5.3 施工记录
5.4 质量验收记录
6 安全管理资料
6.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
6.2 基坑工程资料
6.3 脚手架工程资料
6.4 起重机械资料
6.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
6.6 临时用电资料
6.7 安全防护资料
7 附则 27
1 总则
1.1 目的
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1.2.2 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
1.2.3 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 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2.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2.1.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1.4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2.1.5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6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7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2.1.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2.1.9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2 质量行为要求
2.2.1 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
(5)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6)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7)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8)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10)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2.2.2 勘察、设计单位。
(1)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
2.2.3 施工单位。
(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4)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
(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7)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
(8)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10)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11)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2)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
(1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14)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
(15)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
(16)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
(17)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
2.2.4 监理单位。
(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2)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
(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
(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8)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9)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
(11)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12)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
(13)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4)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2.2.5 检测单位。
(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2.3 安全行为要求
2.3.1 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
(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
(5)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3.2 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2)勘察单位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5)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特殊情况下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3.3 施工单位。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一致。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4)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
(6)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9)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1)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2)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4 监理单位。
(1)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3)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
(4)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2.3.5 监测单位。
(1)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并进行审核。
(2)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3.1 地基基础工程
3.1.1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
3.1.2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3.1.3 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3.1.4 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3.1.5 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3.1.6 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地基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
3.1.7 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3.2 钢筋工程
3.2.1 确定细部做法并在技术交底中明确。
3.2.2 清除钢筋上的污染物和施工缝处的浮浆。
3.2.3 对预留钢筋进行纠偏。
3.2.4 钢筋加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5 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6 钢筋的安装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7 保证钢筋位置的措施到位。
3.2.8 钢筋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9 钢筋锚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0 箍筋、拉筋弯钩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1 悬挑梁、板的钢筋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2 后浇带预留钢筋的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3 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 混凝土工程
3.3.1 模板板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脱模剂。
3.3.2 模板板面的平整度符合要求。
3.3.3 模板的各连接部位应连接紧密。
3.3.4 竹木模板面不得翘曲、变形、破损。
3.3.5 框架梁的支模顺序不得影响梁筋绑扎。
3.3.6 楼板支撑体系的设计应考虑各种工况的受力情况。
3.3.7 楼板后浇带的模板支撑体系按规定单独设置。
3.3.8严禁在混凝土中加水。
3.3.9严禁将洒落的砼浇筑到混凝土结构中。
3.3.10各部位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11墙和板、梁和柱连接部位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12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13混凝土构件的尺寸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14后浇带、施工缝的接茬处应处理到位。
3.3.15 后浇带的混凝土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时间进行浇筑。
3.3.16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试验室。
3.3.17混凝土试块应及时进行标识。
3.3.18同条件试块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养护。
3.3.19楼板上的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结构设计承载能力。
3.4 钢结构工程
3.4.1 焊工应当持证上岗,在其合格证规定的范围内施焊。
3.4.2 一、二级焊缝应进行焊缝内部缺陷检验。
3.4.3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4.4 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3.4.5 钢管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4.6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4.7 薄涂型、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4.8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的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符合设计要求。
3.4.9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4.10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所测挠度值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3.5.1 预制构件的质量、标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2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预留孔、预留洞、预埋件、预留插筋、键槽的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3 夹芯外墙板内外叶墙板之间的拉结件类别、数量、使用位置及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3.5.4 预制构件表面预贴饰面砖、石材等饰面与混凝土的粘结性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5 后浇混凝土中钢筋安装、钢筋连接、预埋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6 预制构件的粗糙面或键槽符合设计要求。
3.5.7 预制构件与预制构件、预制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符合设计要求。
3.5.8 后浇筑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3.5.9 钢筋灌浆套筒、灌浆套筒接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10 钢筋连接套筒、浆锚搭接的灌浆应饱满。
3.5.11预制构件连接接缝处防水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3.5.12预制构件的安装尺寸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13 后浇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砌体工程
3.6.1 砌块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2 砌筑砂浆的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3 严格按规定留置砂浆试块,做好标识。
3.6.4 墙体转角处、交接处必须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留槎符合规范要求。
3.6.5 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符合规范要求。
3.6.6 构造柱、圈梁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防水工程
3.7.1 严禁在防水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
3.7.2 防水混凝土的节点构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3 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4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
3.7.5 地下室卷材防水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3.7.6 地下室涂料防水层的厚度和细部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3.7.7 地面防水隔离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7.8 地面防水隔离层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
3.7.9 地面防水隔离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10 有淋浴设施的墙面的防水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3.7.11 屋面防水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7.12 屋面防水层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
3.7.13 屋面细部的防水构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14 外墙节点构造防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15 外窗与外墙的连接处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装饰装修工程
3.8.1 外墙外保温与墙体基层的粘结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2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3.8.3 外门窗安装牢固。
3.8.4 推拉门窗扇安装牢固,并安装防脱落装置。
3.8.5 幕墙的框架与主体结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6 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7 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使用安全玻璃。
3.8.8 重型灯具等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3.8.9 饰面砖粘贴牢固。
3.8.10 饰面板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11 护栏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3.9.1 管道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2 地漏水封深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3 PVC管道的阻火圈、伸缩节等附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4 管道穿越楼板、墙体时的处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5 室内、外消火栓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6 水泵安装牢固,平整度、垂直度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7 仪表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阀门安装应方便操作。
3.9.8 生活水箱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9 气压给水或稳压系统应设置安全阀。
3.10通风与空调工程
3.10.1 风管加工的强度和严密性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2 防火风管和排烟风管使用的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3.10.3 风机盘管和管道的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取样复试合格。
3.10.4 风管系统的支架、吊架、抗震支架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5 风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按要求设置套管并封堵密实。
3.10.6 水泵、冷却塔的技术参数和产品性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7 空调水管道系统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3.10.8 空调制冷系统、空调水系统与空调风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9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后的结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建筑电气工程
3.11.1 除临时接地装置外,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
3.11.2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应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3.11.3 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可靠连接。
3.11.4 电动机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11.5 母线槽与分支母线槽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11.6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符合设计要求。
3.11.7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3.11.8 灯具的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3.12智能建筑工程
3.12.1 紧急广播系统应按规定检查防火保护措施。
3.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
3.12.3 火灾探测器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或掩盖。
3.12.4 消防系统的线槽、导管的防火涂料应涂刷均匀。
3.12.5 当与电气工程共用线槽时,应与电气工程的导线、电缆有隔离措施。
3.13 市政工程
3.13.1 道路路基填料强度满足规范要求。
3.13.2 道路各结构层压实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3.13.3 道路基层结构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3.13.4 道路不同种类面层结构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3.13.5 预应力钢筋安装时,其品种、规格、级别和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3.13.6垃圾填埋场站防渗材料类型、厚度、外观、铺设及焊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3.7 垃圾填埋场站导气石笼位置、尺寸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3.8 垃圾填埋场站导排层厚度、导排渠位置、导排管规格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3.9 按规定进行水池满水试验,并形成试验记录。
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4.1 基坑工程
4.1.1 基坑支护及开挖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2 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3 基坑周围地面排水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4 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5 基坑周边荷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6 基坑监测项目、监测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及日常检查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7 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专用梯道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8 基坑坡顶地面无明显裂缝,基坑周边建筑物无明显变形。
4.2 脚手架工程
4.2.1 一般规定。
(1)作业脚手架底部立杆上设置的纵向、横向扫地杆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连墙件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步距、跨距搭设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剪刀撑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5)架体基础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6)架体材料和构配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扣件按规定进行抽样复试。
(7)脚手架上严禁集中荷载。
(8)架体的封闭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9)脚手架上脚手板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2.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附着支座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防坠落、防倾覆安全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同步升降控制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构造尺寸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2.3 悬挑式脚手架。
(1)型钢锚固段长度及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悬挑钢梁卸荷钢丝绳设置方式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悬挑钢梁的固定方式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底层封闭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5)悬挑钢梁端立杆定位点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2.4 高处作业吊篮。
(1)各限位装置齐全有效。
(2)安全锁必须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
(3)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
(4)安全绳的设置和使用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5)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6)吊篮配重件重量和数量符合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2.5 操作平台。
(1)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落地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3 起重机械
4.3.1 一般规定。
(1)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符合要求。
(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符合要求。
(3)起重机械验收符合要求。
(4)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5)起重机械的基础、附着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6)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主要承载结构件完好;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有效;机构、零部件、电气设备线路和元件符合相关要求。
(7)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8)按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和使用前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符合相关要求。
4.3.2 塔式起重机。
(1)作业环境符合规范要求。多塔交叉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
(2)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符合规范要求。
(3)吊索具的使用及吊装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4)按规定在顶升(降节)作业前对相关机构、结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4.3.3 施工升降机。
(1)防坠安全装置在标定期限内,安装符合规范要求。
(2)按规定制定各种载荷情况下齿条和驱动齿轮、安全齿轮的正确啮合保证措施。
(3)附墙架的使用和安装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层门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4.3.4 物料提升机。
(1)安全停层装置齐全、有效。
(2)钢丝绳的规格、使用符合规范要求。
(3)附墙符合要求。缆风绳、地锚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4 模板支撑体系
4.4.1 按规定对搭设模板支撑体系的材料、构配件进行现场检验,扣件抽样复试。
4.4.2 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和使用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4.3 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并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撑体系进行监测。
4.4.4 模板支撑体系的拆除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5 临时用电
4.5.1 按规定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履行审核、验收手续。
4.5.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符合相关要求。
4.5.3 施工现场配电系统符合规范要求。
4.5.4 配电设备、线路防护设施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4.5.5 漏电保护器参数符合规范要求。
4.6 安全防护
4.6.1 洞口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6.2 临边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6.3 有限空间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6.4 大模板作业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6.5 人工挖孔桩作业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7 其他
4.7.1 建筑幕墙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7.2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7.3 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5 质量管理资料
5.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5.1.1 水泥。
5.1.2 钢筋。
5.1.3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材料。
5.1.4 砖、砌块。
5.1.5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5.1.6 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连接紧固材料。
5.1.7 预制构件、夹芯外墙板。
5.1.8 灌浆套筒、灌浆料、座浆料。
5.1.9 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锚具、夹具。
5.1.10 防水材料。
5.1.11 门窗。
5.1.12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
5.1.13 装饰装修工程材料。
5.1.14 幕墙工程的组成材料。
5.1.15 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缆、电线。
5.1.16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采用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
5.1.17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保温材料、风机盘管。
5.1.18 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
5.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5.2.1 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及桩身完整性检验报告。
5.2.2 工程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验报告。
5.2.3 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统计评定。
5.2.4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工艺试验报告。
5.2.5 钢筋焊接连接、机械连接试验报告。
5.2.6 钢结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缝内部缺陷检测报告。
5.2.7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
5.2.8地基、房心或肥槽回填土回填检验报告
5.2.9沉降观测报告。
5.2.10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报告。
5.2.11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5.2.12外墙外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
5.2.13外墙外保温粘贴强度、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5.2.14外窗的性能检测报告。
5.2.15幕墙的性能检测报告。
5.2.16饰面板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5.2.17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5.2.18风管强度及严密性检测报告。
5.2.19管道系统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报告。
5.2.20风管系统漏风量、总风量、风口风量测试报告。
5.2.21空调水流量、水温、室内环境温度、湿度、噪声检测报告。
5.3 施工记录
5.3.1 水泥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5.3.2 钢筋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5.3.3 混凝土及砂浆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5.3.4 砖、砌块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5.3.5 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涂装材料等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5.3.6 防水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5.3.7 桩基试桩、成桩记录。
5.3.8 混凝土施工记录。
5.3.9 冬期混凝土施工测温记录。
5.3.10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测温记录。
5.3.11 预应力钢筋的张拉、安装和灌浆记录。
5.3.12 预制构件吊装施工记录。
5.3.13 钢结构吊装施工记录。
5.3.14 钢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钢网架挠度检验记录。
5.3.15 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3.16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5.3.17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5.3.18 系统非设计满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5.4 质量验收记录
5.4.1 地基验槽记录。
5.4.2 桩位偏差和桩顶标高验收记录。
5.4.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4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5.4.5 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5.4.6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6 安全管理资料
6.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
6.1.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6.1.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批手续。
6.1.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手续。
6.1.4 专家论证相关资料。
6.1.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
6.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记录,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
6.1.7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监督记录。
6.1.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
6.1.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6.2 基坑工程资料
6.2.1 相关的安全保护措施。
6.2.2 监测方案及审核手续。
6.2.3 第三方监测数据及相关的对比分析报告。
6.2.4 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6.3 脚手架工程资料
6.3.1 架体配件进场验收记录、合格证及扣件抽样复试报告。
6.3.2 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6.4 起重机械资料
6.4.1 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6.4.2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与拆卸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告知、安装与拆卸过程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安全技术交底。
6.4.3 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资料。安装(包括附着顶升)后安装单位自检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
6.4.4 使用过程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安全技术交底、使用登记标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多塔作业防碰撞措施、日常检查(包括吊索具)与整改记录、维护和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
6.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
6.5.1 架体配件进场验收记录、合格证及扣件抽样复试报告。
6.5.2 拆除申请及批准手续。
6.5.3 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6.6 临时用电资料
6.6.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核、验收手续。
6.6.2 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6.3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临时用电管理协议。
6.6.4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6.6.5 配电设备、设施合格证书。
6.6.6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6.6.7 日常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6.7 安全防护资料
6.7.1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6.7.2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
6.7.3 日常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7 附则
7.1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是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用于规范企业及项目质量安全行为、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必须遵照执行。
7.2 除执行本手册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还应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
7.3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本手册的基础上,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
7.4 本手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技术创新 发展共赢!全国第22届防水技术交流大会在唐山举行
技术创新 发展共赢!全国第22届防水技术交流大会在唐山举行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 ,作者郑海权
2020年9月7—9日,以“技术创新 发展共赢”为主题的全国第二十二届防水技术交流大会在河北唐山举行。本届大会由中国硅酸盐学会指导,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中国硅酸盐学会房屋建筑材料分会、江苏省硅酸盐学会、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材苏州非矿院防水材料设计研究所共同主办。
中国硅酸盐学会房建材料分会理事长崔琪,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建材苏州非矿院防水材料设计研究所所长沈春林教授,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名誉秘书长孔宪明教授,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钱林弟,中国建材苏州非矿院防水材料设计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玉峰高工,中国建材苏州非矿院防水材料设计研究所副主任褚建军教授级高工等会议指导、主办、承办单位领导;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防水防护与修复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靖教授、副秘书长王海龙研究员,吉林省建筑防水协会会长宫安,福建省建筑防水协会会长李文芳,项城市建筑防水行业协会会长王养岭等防水社团领导、专家,来自全国各地有关建筑防水保温材料及其原材料生产、防水保温施工、科研质检、媒体机构等单位代表共500余人出席了盛会。
崔琪理事长代表中国硅酸盐学会及其房建材料分会对大会召开致辞祝贺。他指出,本次大会是特殊时期召开的具有特殊意义的大会。新冠肺炎疫情让包括防水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都遭遇了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也正好于今天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这也再次表明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取得了重大战略成果;今年的大会也是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委会升级后的第一次大会,具有特殊意义。他表示,全国防水材料技术交流大会已连续举办了21届,为科研院所、设计单位、生产施工企业等搭建了学术和技术交流平台,促进了防水、堵漏、保温行业产品和工程质量的提升。希望与会代表充分利用大会这个平台,积极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 共同促进我国防水堵漏保温材料行业的创新发展。 最后,他宣读了中国硅酸盐学会对大会召开发来的贺信。
钱林弟董事长致辞,代表大会承办单位对会议召开致以祝贺。他对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委会给予了高度评价,指出从防水材料学组到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委会的获批,每一次升级,都代表着专委会致力传播防水科学技术,推进防水产品和技术提升的初心与匠心。他表示,凯伦股份从成立之日起,就把“立志改善行业生态”的精神深植于心,坚定不移地跟随国家步伐,坚持高起点、高质量发展路线。凯伦成立短短六年时间,成功登陆A股。2020年,凯伦股份市值突破百亿,平均三年复合增长率达到63%。创造了让行业瞩目的凯伦速度。如今,凯伦除苏州总部基地外,华北、华中生产基地相继投产,西南基地即将在本月正式启用,华东、华南和西北生产基地也已蓄势待发。“2020虽然动荡不断,但我相信,无论是我们所处的中国,还是我们所处的建筑防水行业,依旧在迎来最好的时代。”他对国家及行业未来充满信心。
王养岭会长致辞,代表33万项城防水人对大会召开致以热烈祝贺。
黄靖秘书长致辞,代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防水防护与修复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材料研究所祝贺大会召开。他简要介绍了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防水防护与修复委员会的成立与发展历程,指出委员会主要是负责工程建设领域防水防护与修复方向的标准编制及管理工作。他表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也从高速发展进入到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希望与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委会进一步加强合作,创新标准化工作,携手引领和倡导更多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的内外防水和防护修复,从而为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沈春林主任委员致辞,代表大会主办单位对中国硅酸盐学会及其房建材料分会,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防水防护与修复委员会,大会承办、协办、支持单位、出席大会的媒体机构以及全体代表对大会给予的支持和付出的努力致以衷心感谢。他感谢包括今天到会的领导与代表在内的行业各方,多年来对他的信任与支持,表示将充分团结会员和行业各方力量,积极开展相关学术与技术推广交流活动,竭尽全力服务好防水行业。
孔宪明名誉秘书长宣读了中国建材苏州非矿院防水材料设计研究所与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共建院企合作及防水技术研发中心的决定。会上对9家院企合作企业进行了现场授牌。
韩国建设防水协会会长、首尔科技大学教授吴祥根以视频的形式,祝贺大会成功召开。
开幕式结束后随即进行了技术交流。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况彬彬等20多位企业代表作了报告。报告内容涉及产品研发、生产、应用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等。
(凯伦建材况彬彬作《提升地下防水品质 为客户赋能》的报告)
(武汉天衣俞幼卿作《WHDF作用机理及其应用》的报告)
(河南涵宇张景伟作《WPF纳米无机自愈合防水系统介绍》的报告)
(金友来化工吴连国作《丙烯酸酯乳液在沥青防水涂料中的应用》的报告)
(江苏邦辉冯永作《新型防水材料的开发与应用》的报告)
(九鼎宏泰张天舒作《黑将军丁基橡胶防水系统的特性和应用》的报告)
(王玉峰秘书长作《关于中国建材苏州非矿院防水材料研究所》的报告)
(双赢化工徐勇军作《崛起之路,双赢与你共赢》的报告)
(佳源机械周林作《新型高分子防水卷材涂胶设备分享》的报告)
(湖北碱克廖国胜作《中国瓷砖铺贴行业发展格局及市场展望》的报告)
(北京圣洁孙锐作《聚乙烯丙纶卷材在工程中的应用》的报告)
(吉德建筑范德顺作《一个施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报告)
(李文甲化工刘勇作《丙烯酸酯乳液在液体卷材中的应用》的报告)
(保立佳化工张志文作《保立佳防水乳液产品介绍》的报告)
(欧西建材杨桂玲作《保立佳防水乳液产品介绍》的报告)
(四川威盾夏亮亮作《可外露阻燃单组分聚氨酯防水涂料技术研究》的报告)
(一宁居倪贵全作《一宁居防水保温防腐(FBF)+互联网探索》的报告)
(康泰建筑灌浆陈森森作《市政主干道下穿隧道的渗漏水综合治理和预防技术措施》的报告)
(广东能辉江勇作《高分子自粘胶膜防水卷材胶粘剂创新成果》的报告)
(深圳飞扬邬茳作《天冬聚脲防水修缮材料应用》的报告)
(福建铜浪隋继文作《隔离砂对非沥青基卷材拉伸性能的影响》的报告)
(苏州佳固士李春德作《地下室冷凝水防治体系原理及应用》的报告)
(阿尔法李建作《未来奋斗之创新之路》的报告)
(沈春林教授压轴作了《防水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报告
大会开幕式由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马静主持;随后的技术交流分三个时段进行,分别由王玉峰秘书长,宫安会长,孔宪明名誉秘书长主持。
本届大会得到了众多防水保温企业的支持。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为会议承办单位,山东金友来工贸有限公司,南通睿睿防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为会议协办单位,安徽米兰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秀防水)等42家企业为会议支持单位。
本届会议会期三天。从9月7日开始,金友来、碱克背胶、启明防水、博隆防水、湖北宇虹、佳源机械、能辉新材料、一宁居、广东欣涛、四川威盾、南通睿睿、江苏凯伦、武汉天衣等近50家企业在会场进行了搭台展示。
本届会议晚宴颁奖,授予盐城市“中国建筑防水堵漏之乡”;授予寿光市台头镇“中国建筑防水特色产业园”。
“全国防水技术交流大会”自1986年在云南昆明举办首届会议以来,至今已举办22届,并从2006年(第八届)开始,每年都在5月18日前后召开(今年因疫情影响,推迟至今举行)。会议举办至今,产生了广泛影响,已成为防水行业每年的盛会之一,并有了“防水5·18大会”的雅称。会议每年的交流氛围热烈而融洽,从而成为天南地北防水人一年一度相聚、相识、相交、相知的“大趴”。今朝同欢聚,来年再相逢,期待明年的“防水5·18大会”更加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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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保温:再见,工程预算定额,造价迎来大改!停止发布预算定额
防水保温:再见,工程预算定额,造价迎来大改!停止发布预算定额
2020/08/26 11:25:00来源:防水保温新视野
近日住建部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
意思也就是今后不再发布预算定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不再依靠预算定额。标前用定额来确定投资,要用初步设计的概算来审批,这样的方式来作为投资管控的第一道防线。标后就用合同,标后不再依赖施工图预算,所以也不需要发布预算定额,用合同来确定建设单位的投资管控的责任,来强化投资管控。这也是跟国际惯例接轨的一个重要的步骤和环节。(注:本段引用尹贻林教授解读内容)
针对计价方式,《方案》提出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1、修订工程计量、计价规范
修订工程量计算规范,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特征描述、计量规则和计算口径。
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工程费用组成和计价规则。
2、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
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
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
3、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
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4、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
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办标〔2020〕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现将《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工作方案制订改革措施,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3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
工程造价、质量、进度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三大核心要素。改革开放以来,工程造价管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工程发承包计价环节探索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项制度不断完善。但还存在定额等计价依据不能很好满足市场需要,造价信息服务水平不高,造价形成机制不够科学等问题。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改进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等措施,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改进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坚持从国情出发,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修订工程量计算规范,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特征描述、计量规则和计算口径。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工程费用组成和计价规则。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计量和计价规则,增强我国企业市场询价和竞争谈判能力,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企业“走出去”。
(二)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编制发布和动态管理,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搭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统一信息发布标准和规则,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加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行为监管,严格信息发布单位主体责任。
(三)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加快建立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造价数据库,按地区、工程类型、建筑结构等分类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标指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为概预算编制提供依据。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综合运用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得到有效发挥。
(四)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在满足设计要求和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投资效益。
(五)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探索工程造价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途径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和农民工工资拖欠。
三、组织实施
工程造价改革关系建设各方主体利益,涉及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坚持不立不破的原则,统筹兼顾、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一)强化组织协调。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间沟通协作,做好顶层设计,按照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共同完善投资审批、建设管理、招标投标、财政评审、工程审计等配套制度,统筹推进工程造价改革。
(二)积极宣传引导。加强工程造价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对工程造价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顺利实施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做好经验总结。充分尊重基层、企业和群众的首创精神,认真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不断完善工程造价改革思路和措施。
住建部发文:原则上不再制定标准,重点推行团体标准!
住建部发文:原则上不再制定标准,重点推行团体标准!
2020/08/24 15:42:00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近日,住建部刊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意见指出,原则上,住建部门不再组织制定推荐性标准。
一、指导思想
加大工程建设标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社会团体制定标准活力,解决标准缺失滞后问题,支撑保障工程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1、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制定一批与强制性标准实施相配套的团体标准。
2、到2025年,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团体标准被市场广泛接受,力争在优势和特色领域形成一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
三、放开团体标准制定主体
1、对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资格,不得设置行政许可。
2、发布的团体标准,不需行政备案。
四、推进政府推荐性标准向团体标准转化
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制定推荐性标准。
2、政府标准批准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加强标准复审,全面清理现行标准,向社会公布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项目清单,对确需政府完善的标准,应进行局部修订或整合修订。
3、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主动承接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对已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为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批准部门应及时废止相应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附: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促进社会团体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政府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新型标准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立足国内实际情况,以满足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为出发点,加大工程建设标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社会团体制定标准活力,解决标准缺失滞后问题,支撑保障工程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竞争机制促进团体标准发展。政府积极培育团体标准,引导鼓励使用团体标准,为团体标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坚持诚信自律,公平公开。加强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诚信体系和自律机制建设,提高团体标准公信力。团体标准制定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做到行为规范、程序完备。
——坚持创新驱动,国际接轨。团体标准制定要积极采用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升中国标准国际化水平,促进中国标准“走出去”。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制定一批与强制性标准实施相配套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化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到2025年,团体标准化发展更为成熟,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团体标准被市场广泛接受,力争在优势和特色领域形成一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
二、营造良好环境,增加团体标准有效供给
(一)放开团体标准制定主体。
团体标准是指由社会团体批准发布、服务于工程建设的标准。对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资格,不得设置行政许可,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发布的团体标准,不需行政备案。团体标准的著作权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享有,并自行组织出版。标准版式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扩大团体标准制定范围。
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及时制定团体标准,填补政府标准空白。根据市场需求,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可通过制定团体标准,细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具体技术措施,也可制定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包括各类标准、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三)推进政府推荐性标准向团体标准转化。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制定推荐性标准。政府标准批准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加强标准复审,全面清理现行标准,向社会公布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项目清单,对确需政府完善的标准,应进行局部修订或整合修订。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主动承接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对已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为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批准部门应及时废止相应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完善实施机制,促进团体标准推广应用
(一)推动使用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合同相关方协商同意并订立合同采用后,即为工程建设活动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应发挥示范作用,在行政监督管理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积极采用更加先进、更加细化的团体标准,推动团体标准实施。鼓励社会第三方认证、检测机构积极采用团体标准开展认证、检测工作,提高认证、检测的可靠性和水平。
(二)鼓励引用团体标准。
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行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时,可直接引用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的团体标准应与该强制性标准同步实施。引用团体标准可全文引用或部分条文引用,同时要加强动态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及时掌握被引用标准的时效性,做好引用与被引用规定的衔接,避免产生矛盾。
(三)加强团体标准宣传和信息服务。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要加强团体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建立或优化现有信息平台,做好对已发布标准的信息公开,以及标准解释、咨询、培训、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等服务。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在其他媒体上公布其批准发布的标准目录,以及各标准的编号、适用范围、专利应用、主要技术内容等信息,供工程建设人员和社会公众查询。
四、规范编制管理,提高团体标准质量和水平
(一)加强团体标准制度建设。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应建立健全团体标准管理制度,明确标准编制程序、经费管理、技术审查、咨询解释、培训服务、实施评估等相关要求。团体标准编号遵循全国统一规则,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
(二)严格团体标准编制管理。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原则,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要切实加强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等过程管理,确保团体标准技术内容符合其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要跟踪评价,定期开展团体标准复审,及时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对不符合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的团体标准应及时废止。
(三)提高团体标准技术含量。
团体标准在内容上应体现先进性。结合国家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和科技专项推广应用,鼓励将具有应用前景和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制定为团体标准,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对技术水平高、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鼓励将其制定为团体标准。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高水平团体标准,积极开展与主要贸易国的标准互认。
五、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团体标准责任追究
(一)加强内部监督。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要完善团体标准自主制定、自主管理、自我约束机制,落实各环节责任,强化责任追究。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实施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指南,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及时回应和处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投诉和举报,营造诚实、守信、自律的团体标准信用环境,以高标准、严要求开展标准化工作。
(二)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将团体标准有关管理制度、工作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在各自网站上设置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窗口,畅通社会公众特别是团体标准使用者发表意见和建议、投诉和举报的渠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有关部门要严肃认真作出相应处理,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处理结果。
涉及建材产业!发改委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的导向是,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围绕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发挥优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强化创新提高产业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发展现代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其中,包含风电、光伏、氢能等新能源及相关装置制造产业;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氢能等新能源产业运营服务;氢加工制造、氢能燃料电池制造、输氢管道、加氢站等涉氢产业;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充电桩建设;以及储能电站建设等多个产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节选
为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制定本目录。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在符合市场准入政策的前提下,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9年第27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如所列产业被国家相关产业目录明确为限制、淘汰、禁止等类型产业,其鼓励类属性自然免除。
(一)重庆市
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
(二)四川省
15.火力发电、水泥、钢铁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催化剂及SCR烟气脱硝设备生产
(三)贵州省
26.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四)云南省
8.绿色建筑材料制造、绿色建材认证推广
10.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及装备制造
(五)西藏自治区
28.新型建材及装配式建筑材料研究、开发和应用
29. 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9.房屋、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六)陕西省
25.复合材料加工设备
27.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
(七)甘肃省
14.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1.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的超大型机制砂石生产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
11.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0.建材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47.新型环保建材、协同处置城市污泥,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烧结新型墙体及道路用建材,烧结制品制造的部品及部件
查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全文请点击:https://hd.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342
盐城市申报中国建筑防水“堵漏之乡” 专家论证会及友好协会签约仪式
盐城市申报中国建筑防水“堵漏之乡” 专家论证会及友好协会签约仪式
盐城市申报中国建筑防水“堵漏之乡”
专家论证会及友好协会签约仪式
2018年9月12日,盐城市申报中国建筑防水“堵漏之乡”专家论证会及友好协会签约仪式,在盐都区大众湖蛟龙宾馆顺利召开。来自全国各地12家省、市级建筑防水协会领导及数十位建筑防水行业的专家、学者齐聚盐城,出席参加了此次论证会。
本次会议由盐城市建筑防水保温行业协会 秘书长:张森权 主持
首先,由盐城市建筑防水保温行业协会副会长,盐城市建筑防水专家委员会主任 盐城启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曹云良 向大会专家组汇报了:盐城市申报中国建筑防水“堵漏之乡”情况。
中国建材苏州非矿院副院长,中国建材苏州非矿院防水材料设计研究所所长,中国硅酸盐学会房建材料分会防水保温材料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省硅酸盐学会新型建材专业委员会主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沈春林教授亲临会议现场并作出指导。
本次大会中与会专家组们对盐城市申报中国建筑防水“堵漏之乡”提出了宝贵意见及建议。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盐城的防水堵漏技能领跑全国同行,盐城已经具备申报中国建筑防水“堵漏之乡”的条件。
会议末尾,盐城市建筑防水保温行业协会与江西省建筑防水协会,黑龙江省建筑防水协会,河南省建筑防水协会,青岛市建筑防水保温协会,南京建筑防水保温行业协会,项城内蒙古商会等签订了友好协会。
本次会议完满结束,最后参加本次大会的专家们及盐城市建筑防水保温行业协会的理事单位进行了集体合影留念。